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正文

关于印发《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全文

2015-11-04 10: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投资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同等条件下,对熟悉节能领域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拥有专业化的节能人才队伍,具有节能产业投资经验或合作设立过其他同类型基金的申请者予以优先选择。

第十二条 子基金的设立,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烟台市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子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烟台市境内的节能服务企业、节能与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生产企业、重点用能企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等,主要投向国家、省、市出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规划、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和节能专项行动计划等确定的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重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节能与循环经济改造项目、重大节能与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项目、节能量交易和节能融资与资本运作项目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节能服务查看更多>合同能源管理查看更多>节能投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