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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全文

2015-11-04 10: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投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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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产业。主要包括:1、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2、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3、节能诊断及综合节能改造方案实施;4、节能类投资解决方案设计及集成服务;5、节能及节能服务企业成长增值服务;6、工业企业、公共领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

(二)重点用能企业。主要投向:1、节能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2、先进节能技术装备示范应用;3、国家和省规划等政策文件确定的重大节能专项项目。

(三)节能量交易。主要包括:1、节能量交易平台建设;2、节能评估及政府节能量的收购、储存和交易调控,平抑节能量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证节能量交易顺利开展。

(四)增值服务。主要包括:1、通过对行业节能减排领域的跟踪研究,为被投资企业发展战略确定和经营企划提供帮助;2、协助节能类企业实施对外并购重组;3、帮助企业开展节能类培训及咨询服务。

(五)循环经济。主要投向:1、循环经济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2、先进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示范应用;3、国家和省规划等政策文件确定的重大循环经济专项项目;4、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确定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六)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其他领域。

第十五条 烟台财金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烟台财金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对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在其他出资人资金到位后,由烟台财金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子基金运行满3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目标,经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社会股东(或合伙人)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基金原社会股东(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应按照公共财政原则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烟台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

(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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