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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全文

2015-11-04 10: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投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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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经信委发布《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了解到,本细则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烟台市境内的节能服务企业、节能与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生产企业、重点用能企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等。

节能产业主要包括: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诊断及综合节能改造方案实施;节能类投资解决方案设计及集成服务;节能及节能服务企业成长增值服务;工业企业、公共领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主要投向重点用能企业,例如节能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先进节能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国家和省规划等政策文件确定的重大节能专项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经发)局,市财金公司,有关投资机构:

为加强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我们研究制订了《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节能环保领域,推动全市节能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5﹞3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支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烟政发﹝2015﹞13号)的有关规定,设立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烟台市节能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与循环经济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节能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烟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财金公司)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管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节能与循环经济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应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烟台财金公司根据授权对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九条 子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出资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金融机构,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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