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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发展回顾建议与美国经验借鉴

2015-11-05 08:41来源:地下水环境网作者:谢辉关键词:场地修复污染场地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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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美国修复市场业务份额分布

3.3 设立专项基金,解决资金来源

由于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往往耗资巨大,因此在修复行业初始阶段,为解决修复资金来源问题,《超级基金法案》设立了总额高达16亿美元的信托基金,专门用于污染场地的治理。但单一资金来源并无法解决大量亟待修复的场地,因此修复行业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必须解决资金的来源。《超级基金法》通过确定“潜在责任方”的方法,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解决修复经费问题。与当前国内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比,《超级基金法》在司法实践上用身份认定代替行为认定,即政府追责的潜在责任方未必一定是直接导致场地污染的行为人。因此,在《超级基金法》中规定的首要“潜在责任方”就是污染场地的业主或者当前的经营者。这一司法实践原则直接导致了工业界对污染场地责任厘清和减缓的强烈需求,并最终形成了污染场地管理业务在环保公共管理部门和自由市场并驾齐驱的局面。

同时,除了设立超级基金作为修复资金的来源以外,拓展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也是美国环保监管部门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联邦直属机构、军方和私有企业是美国污染场地修复的三大责任方。以表2为例,美国能源部是当前美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最大责任方,花在污染场地修复的费用年均超过20亿美元,同时在过去的5年中,私有企业作为修复资金的来源所占比例一直在增加中。

表2 美国修复市场资金来源/百万美元

4 对于中国修复行业发展的建议

回顾过去十年,污染场地修复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涉及中央及地方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污染责任方、业主、从业公司之间能否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过程。同时,污染场地修复行业在中国的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针对前述问题,仅靠单一方面的推进无法破解行业整体发展的困局。

为此,在充分借鉴国外成熟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国内环保主管部门需要重视行业政策导向,积极地进行大框架的顶层设计,开创新的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的融资模式,通过指南、政策法规等形式引导市场有序竞争,良性发展。对于污染场地修复行业从业者而言,在修复决策上应将治理思维从“彻底修复”转向“基于风险的修复”,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在整个调查与修复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在治理技术上,应积极主动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和先进技术,从单一修复方法转向复合修复方法联用,并在保证达成修复目标的前提下提高修复技术效费比,推动修复技术进步;在修复设备上,应从基于固定式设备场外修复转向移动式设备的现场原位修复,尽量减少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修复对象上,应从单纯修复土壤和地下水到涵盖土壤、地下水、土壤气以及周边的微环境的修复等方面。

同时,我国当前的污染场地修复业务基本上集中于修复施工,缺乏大量必要的前期场地调查和后期跟踪监测工作。这一缺陷直接导致了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仓促上马,修复热点设定盲目,修复结果追求“短平快”等诸多问题。随着修复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修复行业的产业链必将进一步拓展和细分,逐渐向前端和后端延伸,形成和美国类似的具备完备产业链的修复市场格局。面临前述的各种问题,只有全行业参与,并且各方齐心协力,才能形成一整套有机的产业发展机制,达到逐步解决现存问题,弥补各项投入不足,推动污染场地修复这一新兴领域持续健康向前发展的目标。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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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度】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发展回顾建议与美国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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