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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据悉,2007年启动的这项试点工作将在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
河北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河北省日前出台《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约束制约。
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
办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河北省内的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限期储备,或申请环保主管部门回购。排污权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须在试生产前取得
办法明确,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期间,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价格、财政、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拍卖底价不低于初始排污权出让标准。
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情形
受让方所在区域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的;排污单位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被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2017年试点地区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核心是啥
环境是一种重要资源,同时又是一种公共产品。如何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作用,是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其政策的优越性、高效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成为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交易,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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