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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客庄主旧文(一):污水灌溉与污泥土地利用之比较——土壤污染物控制与安全标准的数量化解读

2015-12-02 14:27来源:泥客庄主的博客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泥治理污泥土地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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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国市政污泥泥质的实际情况远没有CJ-T 309-2009标准所预计的这么乐观,镉、汞等重金属一般均大幅度超标。比较典型的镉浓度值应该在5~20mg/kg,汞浓度在8-20 mg/kg以上。关于这一点不难得知:污泥既然是污水污染物的浓缩,如果知道进水的污染物负荷,污泥的污染物负荷也就不难推知。

仍假设某地土壤镉背景值0.20mg/kg,干基污泥镉浓度8mg/kg,仍维持CJ-T 309-2009标准的施用量7.5吨/公顷.年,则施用年限只需7.4年,土壤中的镉浓度就会达到GB15618-95的二级标准的上限0.300mg/kg。此时的年度污染物输入量是德国标准的10倍,污泥施用量是德国的4.5倍。在土壤中累积的29600毫克/亩污染物,相当于污水进水镉浓度在0.002mg/l,出水0.0007mg/l。

根据周启星等《沈阳张士污灌区镉循环的分室模型与污染防治对策研究》,1982-1991期间污灌污水的镉浓度在0.002~0.023 mg/l。尽管1984年以后的镉污染物浓度已低至0.002,但该灌区难以逆转的镉污染早已形成。污水镉污染浓度的下限0.002mg/l尚且造成污染,0.023mg/l的污水所可能产生污泥的镉浓度将不会低于90mg/kg!GB5084-2005给出的镉浓度限值0.005mg/l如折算为污泥应在20mg/kg左右。从这些数据看,对污泥的重金属含量做出过于乐观的判断(平均值2.8mg/kg,70%统计样本,见陈同斌等《中国城市污泥的重金属含量及其变化趋势》,载环境科学杂志2003.9),恐为时过早。这种背景下,污泥的土地利用恐极易造成土壤重金属的污染。

五、结论与讨论

我国最近一个时期食品安全事故频仍,与耕地大面积污染有关,未加任何处理的污灌就是罪魁祸首之一。污灌教训近在眼前,而与污灌同一污染源的污泥,目前正在积极拓展农用的空间。我们根据简单的原理分析和计算就可发现,污泥的土地利用其实与污灌极为类似,其向土壤中输入污染物的速度和污染程度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从立法层面看,污泥处置不应是一场小孩子们玩的丢手绢游戏,能以击鼓传花的方式,把问题兑到别人手里就算完了。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的关系不理顺,土壤安全的责任主体不落实,日益普及的“毒大米”问题就会如噩梦般挥之不去。

在这方面,德国标准体系的可借鉴之处在于,它以土壤保护法为框架,统管废弃物循环、污泥土地利用处置等相关法规,政策上具有协调一致性,所规定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有严格的计算依据,可保证长期应用而不会造成土壤安全问题。

相比之下,我国污泥标准的制定有自扫门前雪、各自为政之嫌,标准的取值可能过于乐观,而与实际情况偏离(污灌水质指标镉浓度0.005mg/l对应的污泥镉浓度20mg/kg,农用污泥指标镉浓度仅3mg/kg,对应的水质镉浓度0.0008,标准之间就有5倍以上的差别);一些指标表面上看,给人以世界最先进的印象,实则不然,控制指标偏宽而非偏严,有为开拓处置出路而牺牲环境质量的倾向(德国可处置30年以上,我国仅10年)。

德国立法的优点在于,以状态责任为基点,责任界限十分清楚。污染者付费作为一种原则当然是正确的,但当污染者无能力负责时,土地的所有者、继承者就对土壤安全负有全部、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当所有者也没有能力负责时,公共资金即国家必须负责,但国家有权在土地出售时优先获得偿付。

农业土地的经营者可以使用各种来源的有机质,污灌也好(水途径),有机肥也好(土壤途径),来自垃圾可以,来自污泥也行,但三十年内的一切施用、检测记录必须完整保存。国家鼓励公民举报可能被污染的土地,由国家组织进行监测,一旦确认污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自费恢复到未污染的状况。所以土地一旦污染,产权所有者的财产将意味着大幅贬值。在如此严峻的责任、严格的管理下,一般消费者自然不必有吃到毒大米的担忧。

德国污泥土地利用处置法明确禁止混入工业污水的污泥农用,且禁止污泥用于果蔬、草场、森林,这一点可能与国人的常识相悖。CJ-T 309-2009标准中明确的施用对象就是“农田、果园或牧草地等”。因为我们一向以为只要不直接入人的口,只要该农产品不是生吃的,污泥用在哪里都无妨,特别是森林、草地这样的似乎远离人类食物链的地方。这种差别其实最深刻地体现了德国人对生态保护的准确理解上,因为草场、森林的生态系统比耕地要脆弱得多。

环境立法不是发放污染配额,也不是授予企业一次申请、有效期内无条件有效的“营业执照”。环境立法的好坏,主要表现在它对环境质量保护的尺度是否准确、适度,体现的实际是一种终极人文关怀和科学精神,这不是简单照抄别人一两个概念、三两个数值就能办到的,何况有时候抄走了样是很可能误事的。在大跃进的凯歌声中催生的污灌就是一例,“污灌示范显示出的粮食丰产的诱人成果,使农民欣喜若狂。争相引污灌溉,并将沈抚灌渠称之为‘大米河’、‘幸福河’。然而正是这所谓的‘大米河’、‘幸福河’流淌出的‘金水’,酿出了之后岁月里农民们吃不尽的苦果,黑土地的厄运也由此拉开序幕(臧福民等《厄运降在黑土地——关于沈阳污灌问题的忧思》,中国环境报2008.4.22)。

有人也许会问:德国标准是否过于严格了呢?因为欧盟标准(86-278-EEC Sludge Applied for Agricultural Soil)所规定的值要比德国标准宽松得多,比如它规定镉的土壤上限浓度为1-3mg/kg,农用污泥的镉上限值为20-40mg/kg,年度输入的污染物镉限值为0.15公斤/公顷.年,期限10年。

笔者以为,欧盟标准出台于1986年,那时正是污泥开始大量产生,亟需为其寻找处置出路的时刻(有点类似于美国503出台时的背景),是特殊年代、情景下的产物。德国污泥标准始编于1992年,1999年被置于土壤保护法的框架下,并历经1997、2002、2003、2006、2009、2010年与多项相关法律参订而成,其技术上的考量应该更新、更完善。

尤为重要的是,我国污灌的惨痛教训也实际证明了法规趋严的必要性。对于土壤镉背景值0.20mg/kg,以20mg/kg污泥农用(等同于0.005mg/l的污灌),以7.5吨/公顷.年的施用速度,要达到>0.30mg/kg的轻度污染,理论上只需要2.5年;达到1.0mg/kg的中度污染也只需要20年。沈阳张士污灌区从1958到1974年发现重度污染,也就十几年而已。如果土壤在十几年后不得不弃耕,在中国要找到足够的耕地来处置污泥,恐怕会是一个Mission Impossible。据官方统计资料,过去几十年的污灌应对330万公顷,即约5000多万亩耕地的污染负责,它相当于红线耕地面积18亿亩的3%,灌溉土地的10%。迄今为止,美国用于污泥处置的农田也就占耕地的1%。土地农用的提倡者们不妨自问:中国有多少耕地可以“牺牲”来做污泥处置呢?

统一、协调、可执行的立法是第一步,严格的执法和监督体系是第二步。德国法规中所要求的监管体系,即第三方权威性监督、对应标准的高检测频率及其可能导致的高成本,在弄虚作假成风的我国,被认真执行的几率能有多少?

要避免食品污染,须保证土壤安全。要保证土壤安全,应该避免进一步污染损害土壤。我国现阶段工业和消费的构成,使得污泥充满变数,至少到目前为止,污泥恐怕很难被看作是一种稳定、安全的有机质来源。

印第安古语有云:土地不是我们从祖先那里继承来的,而是从我们的子孙那里借来的。美国的503标准对污染物向土壤转移的控制值比德国标准宽了何止百倍(镉输入速度美国1.9公斤/公顷,德国0.006公斤/公顷;汞美国0.85公斤/公顷,德国0.002公斤/公顷),其立法理念与这句古语的精神颇有不合,不论也罢。但中国的土地是今日的炎黄子孙自己的吧?我们是否考虑过要善待自己的子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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