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政策正文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2015-12-08 09:20来源:荆楚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湖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提出需要实施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和用途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风险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影响土壤可持续利用需要进行修复的,应当将该地块纳入修复地块名单,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土壤污染修复。

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土壤污染控制。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二条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

(一)设立明显标识物;

(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

(三)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部分停产或者停产;

(四)责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

(五)调整土地用途;

(六)其他必要措施。

土壤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第四章 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园地、牧草地等农产品产地土壤实行优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评估结果,按照分级管理、及时调整的原则,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应当实行永久保护,严禁非农建设占用。

对中轻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加强污染源监管;

(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

(三)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控制重金属进入农产品;

(四)实施休耕。

对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

(二)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对已经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并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开展土壤修复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农产品产地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隔离带,采取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

在隔离带内,禁止城镇开发建设,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矿山、煤炭、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和项目。

对本条例实施前在农产品产地及其隔离带范围内建设的影响土壤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下列农业投入品:

(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除草剂);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

(三)不符合农用标准的农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农业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

(一)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

(二)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

原标题:《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土壤污染防治查看更多>土壤修复查看更多>湖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