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政策正文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2015-12-08 09:20来源:荆楚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湖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第五十条 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其提供支持。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决策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或者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实行终身追责。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的;

(二)未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的;

(三)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建设、造成土壤污染的;

(四)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停止审批的;

(五)违法批准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的;

(六)违法批准占用农产品产地的;

(七)在农产品产地隔离带范围内,违法审批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的;

(八)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的;

(九)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 违法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农药(除草剂)、肥料、土壤改良剂、添加物、农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除草剂)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农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除。

第五十九条 第三方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环保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决定之日起,按照原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标题:《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土壤污染防治查看更多>土壤修复查看更多>湖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