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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印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12-08 10: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清洁生产污染物减排COD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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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及项目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政府购买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市统计局公布的规模以上企业,综合实力较强;

(三)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没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已经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条 企业实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年度能够竣工,且未享受过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

(二)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内资项目,须出具企业技改项目备案文件;

(三)不属于污水处理设施升级、脱硫、脱硝等环境末端治理项目。

第四章 环境减排贡献量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企业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由中介机构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标准为:资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与折算系数乘积之和。

环境减排贡献量标准单位为当量吨,(吨标准煤或吨)资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折算为环境减排贡献量(当量吨)的系数如下:

1.节约能源折算系数为1

2.节约新鲜水折算系数为0.01

3.减排二氧化硫折算系数为3

4.减排氮氧化物折算系数为3

5.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折算系数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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