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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5-12-30 16: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管理固体废物餐饮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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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厨垃圾,指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类废弃物,主要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三)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电子产品、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去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车站、公园、广场、景区、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商务写字楼、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河流、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带,河湖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专业服务单位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主动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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