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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5-12-30 16: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管理固体废物餐饮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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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回收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不可回收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三)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另行处理;

(四)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承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置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四)按照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在线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以及相关情况;

(六)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运行数据;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督促改正。

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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