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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14 09: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十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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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措施

(一)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制修订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市环保局等牵头,市法制办配合)制修订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和规范。(市环保局等牵头,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二)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对各区县水质达标状况进行排查。各区县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有关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县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落实流域协作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建立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与北京市、河北省密切协同,2015年底前基本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海洋局配合)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物,研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

建立健全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的要求,全面开展并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准备工作,在国控重点污染源实行排污许可证试点发放。待国家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出台后,全面组织开展依法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落实国家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建设海洋倾废信息平台。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天津海事局配合)

2.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监测断面,完善现有监测网络布局。设置区县河流跨界断面,加强区县入境水环境质量监测。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在京津冀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海洋局配合)

推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深入推进全市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工作,逐步推进重点企业总磷、总氮、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3.实行铁腕治污。严格达标排放。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通过一系列严格措施,确保全市所有排污单位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自2016年起,市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健全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市和区县环保、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区县和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我市相关要求,依法重点查处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严格落实赔偿责任。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建委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广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提升环境监察信息化水平。自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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