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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14 09: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十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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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推进水价改革。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规定,2015年11月1日起,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配合)

完善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和我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征收使用管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健全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制改革整体部署,积极推进我市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对我市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所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政策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海关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筹划水环境整治和水污染治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我市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作用,通过开展绿色信贷专项调研、支持排放权交易所建设等措施,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金融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支持我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开展节水型区县、节水型行业考核审定,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节水型行业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活动。(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

推行绿色信贷。引导商业银行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一步创新和丰富绿色信贷产品,为企业提供适合其发展的个性化绿色金融融资方案,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发展。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银行、证券、保险、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环境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引导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落实国家水环境补偿相关政策,推动建立引滦入津水环境补偿机制,研究制定我市具体措施。(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配合)

深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市有关部门加大技术成果推广力度,积极推广应用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海洋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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