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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20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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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十六)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省环保厅负责)。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应急保障”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步实施,限期取消、归并小水厂,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县以上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全面实施现有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新建水厂一律达到深度处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到2020年,市、县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实施从水源水到龙头水全过程监管,构建“水源达标、应急备用、深度处理、预警检测”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考核,确保饮用水安全。各市、县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十七)深化重点流域治理。

深入推进太湖治理。组织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加强15条主要入湖河流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控源截污和应急防控,努力消除湖泛大面积发生的隐患,促进湖体水质持续好转。省太湖办要统一履行组织实施、综合监管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加强监督管理。到2020年,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II类,总磷达到III类,总氮达到V类,流域重点断面达标率达到80%。(省太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长江淮河水污染防治。编制实施长江、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入江支流、入江排污口,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及通榆河清水廊道建设。到2020年,长江干流江苏段水质保持优良,主要入江支流水质消除劣Ⅴ类,南水北调东线、通榆河水质稳定达到III类。(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十八)加强良好湖泊保护。

2016年,对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洪泽湖、高邮湖、骆马湖、白马湖等湖泊,开展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评估。按照“一湖一策”原则,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生态清淤、湿地建设、湖岸带生态阻隔、入湖河流整治等综合措施,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地下水保护。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在苏锡常地区及海门市8440.9平方公里、平原区高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实施地下水禁采;在盐城、南通、淮安、徐州、连云港、宿迁、泰州等市8155.9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实施限采。坚持分级分区管理、用水总量与水位双控原则,凡地下水超采区涉及的乡镇,整个乡镇按超采区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永久填埋水井2886口,封存备用水井2350口,改建专用监测井490口。2016年6月底前,完成海门禁采区和高铁沿线禁采区地下水禁采任务。2020年年底前,超采区用水总量和水位力争全面达到控制要求。(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对徐州、宿迁市7个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开展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补给径流区保护。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2016年年底前,完成1040个加油站油罐防渗池建设或双层罐更新改造,2017年年底前,3721个加油站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报废矿井应进行回填,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在禁采、限采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参与)

(四十)全面治理城市黑臭水体。

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方案和年度计划,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洁、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治理黑臭水体,实现无违法排口、水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水体无异味。南京市、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分别于2017年、2020年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定期通报各地黑臭水体治理进展,各地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农委等参与)

延伸阅读:

《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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