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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20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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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组织实施

(四十五)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治污责任。

各市、县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于2015年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污染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6至2020年,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四十六)明确各有关部门管理责任。

省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省各有关部门及省辖市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积极参与长三角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加强省际间互动合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国土资源厅、太湖办、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和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四十七)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要带头落实,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四十八)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人民政府与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太湖办参与)。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太湖办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参与)

(四十九)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依法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定期公布省辖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各市、县(市)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强社会监督。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牵头,省民政厅、法院等参与)

延伸阅读:

《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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