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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20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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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统筹规划、集散结合、自主实施、政府帮扶、以奖促治原则,以县(市、区)为单元,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各地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编制县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模式。优先推进太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点区域农村污水处理。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农村河塘疏浚,大力推进水美乡村建设。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5000个,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5%,苏南地区规划发展村庄、苏中地区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苏北地区规模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村庄整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由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

(十五)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524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十六)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健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分解至市县及各领域、行业,将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全省70%以上市、县(市、区)建成节水型社会示范区。(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食品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实施差别化水价、超计划加价收费,加大重点户监督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到2019年,省辖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示范推广通滴灌机械设备,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农业资源开发局、农机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再生水利用。

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开展建筑中水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扶持中水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企业,探索建立建筑中水应用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环保厅等参与)。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等参与)。

延伸阅读:

《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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