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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20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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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河湖水域纳污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区域联合调度、引排结合、生态补水等措施,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在淮河流域进行试点,2017年底前,制定生态流量(水位)控制试点方案,分期分批确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十九)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健全总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完善全省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抓紧把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太湖流域编制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方案,对涉及氮磷排放的园区、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监管。各地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等参与)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制定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在满足周边水域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排污权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允许作为受让方与本辖区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2017年年底前,完成省级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支持苏州、泰州、宿迁等市先行开展环境权益交易中心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二十)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理。制定全省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布局指导意见。全面调查长江淮河干流沿岸、环太湖、沿海等区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逐步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对水源地、环保敏感目标构成危胁的风险源转移、搬迁年度计划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的转移、搬迁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防范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制定并公布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风险监管,落实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建立水陆危险废物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向水体倾倒、抛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公安厅和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农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厅等参与)

(二十一)实行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2017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评估机构、人员、鉴定评估程序等制度规范,推进相关立法进程。2020年年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司法厅、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等参与)

健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全面和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给予赔偿,为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局和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延伸阅读:

《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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