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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21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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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湖库应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到2020年,瀛湖、黑河水库、千湖、石泉水库、红碱淖、斗门水库、渼陂湖和卤阳湖等及其入湖河流要达到规划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江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六、健全法制,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十八)完善法规体系。贯彻《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修订完善《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延安市和榆林市分别研究起草《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条例、法规,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适时修订《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建立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汉丹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小区,重金属重点控制区内的铅锌、汞锑、铜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十九)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完善省级巡查、设区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省级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提升监管水平。强化省际协作。加强与流域周边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河南、四川、重庆、湖北等省(区、市)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七、过程管控,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延伸阅读: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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