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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逐步建立陆海统筹的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黄河口、莱州湾、胶州湾等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到2020年,省控重点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小型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加)
加强海洋生态修复与保护。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加快沿海防护林带建设,增强防风固沙和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能力,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不包括海岛岸线)。(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
1.坚持党政主导。各级政府是本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个控制单元确定水质目标、治污策略和工程项目,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省政府与17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对实施情况较差的,要约谈地级及以上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等参与)
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地级及以上城市及县(市、区)自2016年起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等参与)
2.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在小清河、南水北调沿线、海河等重点流域逐步建立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省直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3.推动公众参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市水环境状况和最差、最好的县(市、区)名单。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评先创优资格。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公开各类环境信息。
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范实施排污口改造并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探索建立河段监督员制度,深入开展“环境监测开放日”、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黑臭水体“随手拍”、“晒企业治污、晒环保监管”等活动。依托“互联网+”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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