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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6-01-25 08: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黑臭水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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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法规标准。

重点围绕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生态补偿、湿地修复等领域,加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加快《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研究制定我省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山东保监局等参与)

加快修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控制单元治污现状和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限值要求。继续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科学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完善环境地方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山东实际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规范和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理顺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价格体系,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受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合理制定南水北调向胶东地区供水价格,建立完善城市供水价格与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制度,合理提高征收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建立健全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PPP制度体系。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河流湖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为重点,推广运用PPP模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公益性领域,保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中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等工程正常运行,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在重点流域探索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实施“以奖代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延伸阅读: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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