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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28 08: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黑臭水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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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重点化工企业、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各类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排查。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湖、库、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跨省、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在水源地、跨行政区及跨国界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以沈阳市为中心建立东北地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以锦州、营口、铁岭3市环境应急物资库为支撑,建成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各市、县(市、区)建立适当规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实现100公里救援范围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各市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逐步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环评和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管理要求,综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污染物排污权凭证。强化海上排污监管。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控、市控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2017年底前,建设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1.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辽宁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办法、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船舶港口污染控制、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城镇节水、水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2.理顺价格税费。落实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

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2015年底前各市及省直管县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16年底前各县(市)及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也要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对省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3.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质押融资担保等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支持手段。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延伸阅读: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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