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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6-01-28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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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废物标识的设置要求。

1.医疗废物暂存、处置场所警示标志。

(1)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库房外明显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厂出入口、暂时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的警示标志,应悬挂如附件C-1所示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附件A-1所示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设置方法参照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设置。

(2)医院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点,应当在相应的位置上悬挂如附件C-2所示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附件A-1所示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2.医疗废物转运车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的设置。

(1)医疗废物转运车应在车厢的前部、后部及车厢两侧喷涂如附件C-3所示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如车厢后部是双开门的,应在两扇门上分别喷涂,尺寸可适当缩小。

(2)驾驶室两侧应标明医疗废物处置或转运单位名称,并在驾驶室明显部位标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的警示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本车仅适用于采用专用周转箱盛装专用塑料袋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运输。

②本车不适用于其他方式的医疗废物运输。

③本车未经国家认可部门检验批准,禁止用于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运输。

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的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必须采用符合HJ421-2008中规定材质、颜色、规格尺寸、技术要求等标准的包装袋、容器,并印(喷)或粘贴如附件D所示的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附件: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A-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A-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二

(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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