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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01-29 08: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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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促进再生水利用。对再生水用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强制园林绿化、道路冲洗、车辆清洗、人工景观湖(池)、热电联产等使用再生水,鼓励其他产业和行业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配套设施建设。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节能试点工作,建设双管、双水源设施,推进再生水利用。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实现生产与用户对接。

新建工业区、开发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统一规划和建设。推进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长春、白城等缺水地区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5%,县级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县城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明确城市发展的环境约束机制,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蓝线。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在2017年底前退出。(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严格环境准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流域水质目标要求,细化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20年,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4.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立足我省产业发展实际,按照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产业准入条件等要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计划。各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列入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清单并予以淘汰,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到2020年,基本达到产业目录、环境保护和行业准入等各项要求。(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5.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强化环境监管,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退城入园或依法关闭。(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五)全力保护水生态系统。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国家级湿地类型的保护区、重点湿地区及国家湿地公园中被私自开垦的湿地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实现退耕还湿,在一般湿地中开垦和侵占的湿地全部要限期退耕还湿。

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大向海、查干湖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松花江、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延伸阅读: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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