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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公司需宽进严管 加强信用评价

2016-01-29 15:1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罗岳平 田耘 曾钰关键词:环境监测机构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检测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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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前不久联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记录,严厉打击失信和弄虚作假行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这对规范环境监测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

环境监测市场化近年来推进迅速,一大批第三方监测机构和第三方运营服务公司涌现,对加快政府环保职能转变、提高环境监测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弄虚作假、纂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监管缺位,相应惩处没有及时到位,阻碍了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环境监测绝不是暴利行业。市场放开前,环保系统直属监测站之所以能正常运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三同时”验收监测等收入只是弥补了拨款缺口,或解决了一些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总体上日子过得紧紧巴巴。放开监测市场后,环境检测公司往往以逐利为目的。目前很多地方执行的是2000年左右制订的收费标准,这一标准是按不完全成本测算的,没考虑实验室基建、设备购置折旧、车辆运行等因素,整体价格偏低。如果按这个标准收费,检测公司基本上无利可图。但是为占领市场,竞争对手互相压价,最后的中标价格通常很低,不可能完成正常监测任务,更不用说企业能保持合理利润。资金不足,监测服务质量就会大打折扣。

环境监测市场的放开激活了投资,但是大量社会资金涌入后,状况并不乐观。一是业务量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市场盘子没有预想中那么大;二是收费不高,利润异常低;三是竞争相当激烈,僧多粥少的矛盾突出;四是监测技术要求高,公司管理风险大。运行两三年后,一些小公司已萌生退意,有的规模公司受恶性竞争拖累,成长也很艰难。在这样的局面下,竞争失范的可能性很大,急需加强市场监管。

然而,对检测机构的失信和违法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缺失。2014年修订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这种处罚力度已滞后于监管需要。2003年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对实验室未经指定或者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擅自从事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设立了行政处罚条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但是,违法主体仅限于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且上述违法行为只是被施以一定经济处罚或责令整改,处罚力度不大,不足以震慑不良检测机构以虚假数据或报告扰乱市场。新环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作出了处分规定,但对社会机构处分条款较为模糊和原则性。社会化监测是新生事物,管理存在问题不足为怪,信用体系建设正好弥补了空白。

信用体系建设是监管环境检测公司的杀手锏。对合格的检测公司,信用评价对业务发展如虎添翼;对投机者,信用评价则能发挥淘汰和把关作用。严格的信用体系建设要达到什么效果?就是及时曝光弄虚作假行为,将相关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采取取消政府采购资格或不给予授信贷款、暂停或吊销计量认证证书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失信成本太高、不敢失信的高压态势。

对环境检测公司宜宽进严管。不管出于什么投资目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军环境监测市场,缓解目前监测资源紧张的行为都应受到鼓励。但一旦投身这一事业,就必须科学、严谨、准确,完全按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开展工作。监测数据绝不允许掺进沙子。如果商业利润和科学精神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必须将这些公司淘汰。

目前,最大的风险在于没有机构对社会化检测公司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管。在缺少公正监管情况下,业主单位极有可能与检测公司达成某种默契。对于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绝不能放任自流。监管缺位越久,会致使问题积累越多。当前,明确社会检测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及其工作方式已刻不容缓。

社会检测机构生存不易,需要政府和环保部门培育市场,助其健康发展。很多企事业单位需要开展自测,如果自行投资,建设周期长、成本高,而购买社会化的检测服务更经济、便捷。这就需要环保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加强行政调控,一方面让监测机构有事情做;另一方面要监督其把事情做好,保障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信用体系建设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当务之急,要尽快完善相关建设内容,客观反映环境检测公司的实力、业绩和诚信水平。尤其是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配套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评价标准、评价信息来源、评价程序、对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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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检测公司需宽进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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