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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2016-01-29 15: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管污染源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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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为做好我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环保部要求,根据我省市、县两级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划分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行政区内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抽查主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组织法规、总量、环评、监察、监测、监控、信息等内设机构和单位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根据内设机构和单位职能进行职责分工,并确定牵头单位,上述机构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可联合或独立组织随机抽查。市级环保部门可组织辖区内县级环保部门共同完成随机抽查工作,也可分别单独进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方案。

(二)抽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划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

(三)抽查内容

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抽查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都要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结合移动执法系统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结合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状况,根据日常环境监管、自动监控、环境信访等其它途径掌握的线索,确定抽查区域,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辖区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于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季度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五)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5%的市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25%的县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分别由县级、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5;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不低于1:10。

3.其它特殊监管对象:对存在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加大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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