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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2016-01-29 15: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管污染源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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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制度

(一)污染源信息管理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数据,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更新、审核。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固定编码,重点污染源建立“一企一档”,逐级进行分类审核。并明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二)全程留痕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系统,严格遵守环境执法程序及规范,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摇号,确定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参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鲁环办〔2014〕45号),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采样监测。

(三)依法查处制度

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省环保厅将结合监察稽查,随机对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处理处罚不及时、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加强督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廉政保密制度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做好廉政和保密工作,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遵守省厅“五项禁令”,不得向被抽查企业通风报信,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的财物和宴请,对查处的问题不掩盖、不袒护、不虚报,坚决杜绝失密泄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执法联动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抽查工作时,要组织法规、总量、环评、监察、监测、监控、信息等内设机构和单位进行联动执法,对被随机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察和监测。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密切合作,开展随机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指定具有对外宣传职能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接受社会监督。

(七)定期报告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季度、年度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汇报和认真总结,安排专人负责填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季度汇总表》、《重点污染源随机抽查记录表》(附件3、4)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季度工作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应于季度、年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

四、保障措施

省、市两级环保部门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稽查,定期对下级环保部门落实随机抽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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