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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啥变化?深度剖析新《固废法》

2016-03-08 15:18来源:废塑料那些事作者:张章关键词:固体废物洋垃圾固体废弃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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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分类在形式上加重了对自动进口许可类的管理

《固废法》修改前分类

(1)禁止进口类,俗称“洋垃圾

(2)限制进口类

(3)自动许可进口类

按照修改前的《固废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最近两次大范围修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分别为2009年、2015年,我们结合商务部牵头制定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对比,可以从实际执行角度,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实践意义。

2009年、2015年两次修订的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仍将其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三类,以2009年目录中自动许可进口类的包括回收(废碎)纸及纸板为例,其商品编号分别为470710000、4707200000、4707300000,同期执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也包括了这三类商品。因此,企业如进口上述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在实际通关时,既要向海关提交环保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称《自动进口类废物证》),又要提交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时,仅需向海关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限制进口类废物证》)。由此,出现了对自动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时需提交两个“许可证件”(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P、7),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仅需提交一个许可证件 (《限制进口类废物证》,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亦为P)。

3.新分类在实质上理顺了法律关系

《固废法》修改后分类

(1)禁止进口类,俗称“洋垃圾”

(2)限制进口类

(3)非限制进口类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反思,在国务院大力推动简政放权、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下,2013年9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13年第60号公告,取消了部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其中就包括上述废纸以及废钢、废铝。即进口上述商品,无需申领、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而2015年环保部等部门公布的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直接将上述回收(废碎)纸及纸板调整至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管理。

为落实修改后的《固废法》第二十五条,2015年11月,环保部等五部委发布第69号公告,从实际执行层面,具体落实了法律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做了重大改革。企业进口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无需申领《自动进口类废物证》,环保部门不再签发,海关不再验核。由此,修改后的《固废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实质上将进口固体废物调整为禁止类、限制类、非限制类,实现了与《对外贸易法》体系的协调,理顺了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思路。

进口固体废物与“洋垃圾”有本质区别

国家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与人们所称的工业垃圾、电子垃圾、医疗废物、核废料等“洋垃圾”,实际是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真正要打击的是走私“洋垃圾”,而不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这一点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应该严格区分。


随着节能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作为一种重要的再生资源,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据不完全统计进口废塑料约占国内废塑料消耗量的40%、进口废钢铁占全国废钢铁消耗量的11.10%。因此,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我国进口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原标题: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啥变化?深度剖析新《固废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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