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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吴青:生态补偿立法时机成熟

2016-03-09 13:37来源:中国环境网作者:童克难 王玮关键词:生态环保生态补偿两会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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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实践基础

1.制定中的《生态补偿条例》为全国人大立法奠定了基础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已经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之后,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海洋局10个部门共同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3年表示,《生态补偿条例》的草稿已经形成并处于广泛征求意见的阶段。

国务院及其部委围绕生态补偿立法所进行的大量准备工作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积累了相关经验,为法律草案的起草奠定了基础。

2.地方立法和试点也为全国人大立法做好了铺垫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我国起步较早,试点经验比较丰富。譬如,由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每年安排补偿资金5亿元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2011年在新安江启动实施。安徽省黄山市是新安江流域上游的水源涵养区,浙江省杭州市是流域下游的受益区。各方约定,只要安徽出境水质达标,下游的浙江省每年补偿安徽1亿元。试点后,新安江的水质连年达标,表明基于跨界水质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新安江取得了一定效果,促进了流域治理。除了新安江流域以外,青海三江源流域、江苏太湖流域等多个流域均实行了生态补偿机制并收获了较好的环境效益。

随着雾霾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各地政府逐步开始探索建立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山东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专门针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暂行办法,省内各城市也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重点生态地区公益林和重要水源地的保护,海南省2008年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试行办法》,对中部地区的核心保护区、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海拔300米以上的生态公益林和重要水源地区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

针对湿地系统的保护问题,武汉市政府于2013年出台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为湿地系统生态补偿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其他省份有效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模式。

生活垃圾处理属于城市管理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出台了《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出台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洁处理及生态保护进行了实践。

此外,部分地区根据自身的生态环境状况就农田及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要素制定了专门的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除了针对专门领域进行生态补偿的立法外,苏州市还对生态补偿的综合性问题开展了地方立法工作,对其行政区域内生态补偿的综合性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了系统规定。2014年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2015年苏州市政府又制定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为生态补偿的综合性立法进行了初步的地方性尝试。

丰富的地区立法实践,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反过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法》的制定也能够指导各地更加科学有序地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延伸阅读:

吴青代表:建议制定《生态补偿法》

人大代表吴青:希望对跨流域跨地域环境治理立法

原标题:生态补偿立法时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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