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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台湾针对农田被污染的农民,政府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何建仁:台湾早期相关法条法令较不完备的时候,民众习惯用环保抗争的方式争取权益。如果农田污染严重,政府又无法可管,民众可能就会围堵工厂索赔自力救济。后来台湾为了解决公害纠纷问题,特别制定了《公害纠纷法》,来处理这种纠纷案件。
有土污法可依后,每一个污染案例都一视同仁。台湾一旦发现农地污染,政府将会公告它是污染场址,把它列为管制区,不得耕种。对于失去生活经济来源的农民来说,他是无辜受害者。政府仍会按照规定给予停耕补偿。同时,政府不但会寻找造成污染的工厂,还会尽快改善农地,以求恢复农用功能,再返还给农民耕种。
记者:台湾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政府如何处置?
何建仁:现在的土污法里有一个重点,就是针对造成污染的“污染行为人”给予赔偿责任。2000年土污法实施以后,谁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谁就要负最终无限责任,所有损失行为人都要赔。除了改善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污染造成的连带损害,譬如居民的健康损害、有毒稻米的铲除销毁、农地改善期间农民的生活收入,“污染行为人”全部需要负责赔偿。今年我们甚至还有一个案例:污染造成民众房价损失,民众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公害》纠纷法规定,向污染行为人索赔。
只要找到污染行为人,政府就会要求该行为人赔偿污染引起的所有损失;如果先期没有及时找到,政府会以基金先垫付补偿农民、修复土地。但最后如果政府又找到了污染行为人,企业(污染行为人)必须补付政府之前垫付的钱。除了污染行为人之外,如果是管理人、使用人未尽管理人应尽义务,致使土地遭受污染你都要与污染行为人共负连带清偿责任。总之,污染责任主体扩及到所有应尽义务的关系人,只要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就要负相应地责任。
记者:对于追究不到责任人的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台湾如何解决?
何建仁:法律上要认定污染行为人,证据必须完整。台湾也有认定失败的案例。比如一块农地被污染,但当年的化工厂搬迁了,时间比较久远,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人;再比如工厂已经破产的。这些原则上都是政府负责,由“环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负责改善及相关费用。有的污染案例一发生,政府没法马上找到污染行为人。但是政府不应让这些污染农地的危害状态持续下去,必须要处理改善它,同时寻找污染行为人,找到后再追加责任。
从2001年台湾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会迄今,台湾政府已代为支付金额9.1新台币,而从企业补偿回来的只有1.9亿新台币。
记者:台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简称土污基金)是怎么运行的?
何建仁:土污基金目前已累积滚存新台币40亿元,每年投入10亿新台币在土壤与地下水调查和整治工作,约可创造7倍的产值。但动用基金在土污法中有严格规定,不能随便使用。我们系统性地透过调查、修复,投入资源研究并推动产业发展,这也是台湾推动环境保护与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双赢的具体实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资金来源有一小部分是政府公务预算投入,主要还是向企业收钱。主要对象是一些对土壤、地下水比较容易造成污染的行业类别,比如影响最大的石化行业,约占基金来源的70%,其余还有煤、钢铁等。我们对不同的行业征收不同的费率,业者按照指定化学物质的输入量、产生量来缴费。基金刚开始比较多的用在调查上,少部分是整治,因为整治工作多为污染行为人在改善,所以目前还是以调查为主,慢慢增加整治工作。
记者:台湾现在治理土壤污染,还能提供哪些经验?
何建仁:台湾地区地少狭多稠,土地资源有限,如何创造这些污染土地的再开发利用价值是目前最大的问题。我们希望让政府的介入越来越少,让民间的参与越来越多,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益。这就要靠金融、保险、财务参与进来,这样政府支出可以用在更有效益的地方。比如企业要买保险,保险公司会详细调查你的土地有没有污染,向银行贷款也要看你的工厂、土地有没有污染。政府只负责去定法律制度、把游戏规则定清楚,让企业很清楚地看到政府未来会做什么事,就可以了。
其实,台湾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期望以后在工厂、企业贷款时,银行、保险能介入这个部分。从整体的环境面、经济发展性、社会接受面这三个方面考虑,这才是真正的“绿色永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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