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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水土污染立法应直面中部环境问题

2016-04-05 09:30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常纪文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常纪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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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范农村工业和农业产业发展。

凡是利用农田开展集约化畜禽养殖的,必须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申领等工作,要鼓励开展粪便等养殖废物资源化工作。凡是养殖鱼虾的,必须具有供排水设施,并保证沟渠排水的畅通性,防治养殖污染发生;乡镇统一按照“水十条”的规定建设生活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制定负面清单,规定在乡镇工业园区外禁止建设和运转的行业和企业类型,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三是开展农村环保体制制度机制和法制改革工作。

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的篇章,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建立统筹城乡的垃圾收集和处理网络的责任制度。建立村主任对本村集体区域环境污染负责的制度,并规定村、组建立垃圾管理责任人和补贴制度,借鉴城镇“门前三包”的作法,建立农村“门前三包”和“田前三包”的制度,即农户的房前屋后不得看见垃圾,否则处罚;承包的农田里面和农田边上不得有丢弃的农药、肥料等包装材料,否则处罚。修改《水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网络,建立逐步向农村供应符合标准的自来水制度。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建立健全农村污水管网,建设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通过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措施,通过环境经济政策解决环境问题,如征收自来水费、污水收集处理费和垃圾收集处理费。对确有经济困难的,要予以减免。

四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执法工作。

各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立法法》授予的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权,制定本地的垃圾和污水管理地方立法,规定一些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措施、行为守则和处罚手段。对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环境保护责任人开展培训,通过媒体、横幅、张贴画、手册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形成“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的引导。在此基础上,开展严格的执法,并通过约谈、督察、现场会的方式,解决区域性环境污染问题。

五是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能力。

在逐步推进农户相对集中居住的同时,开展并村工作,健全村集体组织,发挥他们在村级环境保护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引导和政策落实作用,如组织疏通水体,组织收集垃圾,开展基础设施,巡查本地垃圾倾倒和水环境保护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进一步加强村集体土地和河道、沟渠的统一整理,推行集中承发包制度,既促进农业的标准化和生态化,也提高环境保护效果。

此外,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建设,继续推进河道治理,妥善处理好江河湖泊关系,提升调蓄能力,加强生态保护。在长江中下游,建立水库群,联合调度生态用水。

原标题:水土污染立法应直面中部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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