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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

2016-04-07 09:2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喻海松关键词: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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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气污染犯罪案件办理在艰难中前行

当前,雾霾等大气污染已成亟待治理的突出环境问题,但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证据和责任认定较困难,给查处打击此类案件带来很大难度,影响打击震慑效果。

可喜的是,办案机关克服重重困难,办理了相关大气污染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某焦化公司污染环境案即是适例。

2014年3月初,某焦化公司发现其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后来情况日益严重,至3月底,这个处理站已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

时任某焦化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公用工程部经理张某甲、副经理胡某某、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陈某和岗位责任人张某乙,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让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捏造了虚假的达标水质检测表。同时,将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原标题:从32件到1691件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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