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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

2016-04-07 09:2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喻海松关键词: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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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焦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5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王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相应刑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起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案发后,当地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协调环保、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涉案公司的同步整改治理。某焦化公司投资1.8亿元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重新投入使用。

8.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相对数量下降明显

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件量相差不太,接近1∶1的比例关系,即查处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必然查处一起环境监管失职案,甚至只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的刑事责任、未追究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2008年~2010年的3年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件量的比例分为:11∶13、18∶23、19∶15。

而从2011年~2013年的3年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件量的比例悄然发生变化:24∶11、32∶14、104∶12。

而2014年、2015年,人民法院审结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23件、16件,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件量之比为988∶23、1691∶16,可见两罪之间相差悬殊。

上述状况的原因可以大致归结为:

其一,《解释》施行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主体大多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规模以上企业,这些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相关联。

而《解释》施行后,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绝大多数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这些主体与环境监管人员的关联相对较少。

其二,《解释》施行后,面对业已改变的形势,广大环境监管人员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监管失职的情形减少。

原标题:从32件到1691件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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