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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政策】危废能出口吗?什么情况下能出口?

2016-04-19 08:49来源:危废鉴定利用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出口危险废物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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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的核准程序

受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初步核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国家环保部作出初步核准出口决定:

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国家环保部对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征求意见函。《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国家环保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

核准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环保部自收到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出口决定。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危险废物出口或者过境的,不予核准出口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国家环保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

原标题:【危废政策】危废能出口吗?什么情况下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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