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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04-28 14: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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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

长江干流、汉江干流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支流、汉江支流劣Ⅴ类断面控制单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实施提标改造。以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140个国家级重点镇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3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日。(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4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重点提高武汉、黄石、宜昌、荆州、荆门、咸宁、恩施等市(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与削减效益,加快汉江中下游、清江流域、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区域内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同)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5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实行污泥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因地制宜建成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合理确定本地区的污泥处置方式,规范处理处置污泥。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市(州)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6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年度方案。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十堰、襄阳、宜昌、黄冈、恩施等地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清粪方式改造。

以孝感、咸宁等地为重点,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省8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7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有序完成洪湖、长湖等湖泊围网围栏养殖拆围工作。水产养殖应符合功能区划要求,并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加强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的退垸还湖工作。

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监测,对达不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开展禁止投肥养殖行动。建立水产养殖水体重金属和抗生素污染监管体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清水养殖、稻田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

优先在洪湖、监利、沙洋、潜江等4个水产养殖规模较大市县,建设一批清洁水产养殖基地。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养殖区域内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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