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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04-28 14: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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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14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按要素分类管控政策,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15严格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七)调整产业结构。

1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对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行业和生产线,一律纳入年度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生产线,由各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主管部门纳入省政府年度淘汰计划予以淘汰。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更高淘汰标准,由地方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后,按计划进行淘汰。(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17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把承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污染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八)积极推进循环发展。

18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以黄石、宜昌、荆门、孝感、恩施等市(州)矿采选用水量较大的地区为重点,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19促进再生水利用。以十堰、襄阳、荆门、随州、孝感等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为重点,推进再生水利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积极推动新建建筑安装中水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鄂北水资源配置区域内县(市、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三、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保障饮用水安全。

20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20年底前,各市(州)政府要依法划定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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