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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04-28 14: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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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完善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按月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按日发布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各市(州)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所有县(市、区)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分别负责)

2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23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2025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参与)

24加强农村饮水供水设施建设及保护。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有关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物价局等参与)

(十)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25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以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的保护与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全省河流优良水体比例。推进实施长江中下游、汉江中下游、清江、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漳河水库等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分区管控。

在长江中下游流域重点开展水污染风险防控,强化水环境应急管理,对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应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在汉江中下游流域重点开展劣Ⅴ类水体治理,加强蛮河、竹皮河、通顺河、天门河、四湖总干渠、长湖等水体沿岸的生活源污染治理,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排水体制,增加河道流量。

在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重点开展水资源保护,加快库区周边植被恢复,增强森林的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能力,加强库区周边生态隔离带建设,减少水体周边生产生活对水质的影响;针对泗河、神定河和犟河等入库河流,开展沿岸污染源治理,确保入库河流水质达标。

在三峡库区重点开展总磷污染治理,强化三峡库区上游来水及入库河流水质监测,加强香溪河、沮漳河和黄柏河等流域涉磷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优化涉磷产业结构,推行涉磷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在漳河水库和清江流域严格限制重污染行业项目建设,新建项目严格实行流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确保水质安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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