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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04-28 14: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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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32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制定实施《湖北省湿地保护利用规划》,重点保护丹江口库区、梁子湖、洪湖、龙感湖、网湖、沉湖、大九湖、上涉湖、二仙岩等103个重要湿地。继续申报及建设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不断完善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并存,其他保护形式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

加强湿地保护法制建设,严格湿地保护监管。严禁非法侵占湿地,严格限制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开发利用活动。合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大力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天然植被恢复和滨河(湖)生态建设等工程,恢复湿地功能。力争到2017年完成洪湖、沉湖等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示范工程建设。

到2020年底前全省新增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个,国家湿地公园20个,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4个,省级湿地公园21个,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以上,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趋势有效缓解。(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3保护珍稀动植物。针对中华鲟、大鲵等亟待拯救的濒危物种,制订重点保护计划,实施专项救护行动。重点加强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5个国家级以及万江河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梁子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等3个省级重要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保护全省62个国家级重要种质资源保护区。

加强梁子湖、洪湖等重要湖泊及汉江沙洋段、汉江钟祥段、汉江兴隆段至黑流渡段等部分江段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加强长江干流四大家鱼产卵场的保护,重点恢复和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地、产卵场。在长江及汉江重要一、二级支流,开展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等重要经济水生动植物苗种的增殖放流。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十四)严控用水总量。

34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城镇节水规划,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汉江中下游沿线的县(市、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892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5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利用地下水,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卤水的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以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省国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五)提高用水效率。

36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到10%以上,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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