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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评】环评 不能再“任性”

2016-04-29 14:11来源:新民周刊作者:王煜关键词:环评环评制度环评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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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来说,脱钩也是不大情愿的。且不说环保部门与环评机构之间存在“卡着审批吃环保,戴着红顶赚黑钱”的利益输送,环科院所通常还承担着环保部门各种指派任务或者说是不给钱也要干的“活”,而挂靠环保部门的环评经费中的一部分也用来支撑了环保部门“派给”环科院所承担的“不给钱也得干”或“少给钱多干活”的业务。环评脱钩,环保部门“派给”环科院所相关业务时,就会不如以前一样“理直气壮”了。

保障公众参与权

审批致使环评沦为了建设项目的“买路条、敲门砖”。而与此同时,通过环评对项目进行优化则会越来越不受重视。在许多情况下,从哲学和道德层面来讲,环评的不当使用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的信用丧失,同时整个环评体系在遭受着系统性的损失,并最终会损害环评的信用。

因此,环评审批环评制度改革的“牛鼻子”。环评的行政审批或审查应从偏重技术性审批或审查转向侧重在环评的程序性、合法性审批或审查上,包括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是否在决策初期及时启动环评程序、环评机构是否依据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并完成环评任务、有关环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否合法遵规等。

在环评中,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需要得到保障。

而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必须成为规范环评中的各行为主体的重要力量。要增强公众参与环评的有效性,要在制度化的前提下,强化公众参与的组织化与程序化。促进公众参与环评从“以个人身份”为主体转向“以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等共享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社区)参与”、组织(如通过工会、妇联、商会或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参与为主体,由普通公众为主转向不仅包括普通公众,还应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尤其是人大和政协的资源环境委员会。

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监督与举报,对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不作为”的举报权利以外,还应鼓励和支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这些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由受害人代表提起集团诉讼。同时,加大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政府的监督,监督内容包括环境状况、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等。

总之,应以促进环评回归其本质作为环评制度改革的目标,按“环评脱钩→环评审批→环境违法严惩→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优先顺序,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环评及干预环评的权力,都不能任性。(包存宽系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

原标题:环评,不能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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