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深评】环评 不能再“任性”

2016-04-29 14:11来源:新民周刊作者:王煜关键词:环评环评制度环评审批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类建设单位可以不做环评或未等环评通过审批,项目即先开工。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生米成熟饭,通过追认式审批拿到项目“准生证”的难度就相对小了许多。就算是环保部门处罚环评违法企业,按照当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受到的处罚就是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而处罚额度至多20万元,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数百亿元的大型项目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

这样,就出现“逻辑错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个规规矩矩做了环评的企业,可能因未通过审批而不能立项;另一个“环评违法”企业只要肯认罚,也就通过了审批。

第三类企业,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比如与环评机构、环评人员串通进行造假,甚至贿赂环保部门负责人、环评审批责任人员等,以通过环评审批。还有些地下作坊、黑工厂,更谈不上环境守法。

这样的情况,可以说是“大型企业管不动或不敢管,中等企业管不好、管不住,差的企业又管不过来。”

而在规划环评中,责任主体是规划编制机关,通常是“位高权重”、资历比环保部门还要老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部、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在当前上级批准下级规划的体制下,规划审批机关往往是规划编制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共同上级。因此,规划环评的违法——无论是规划编制机关不做规划环评就报批规划草案,还是规划审批机关在没有环评文件的情况下就批准规划草案,环保部门似乎都束手无策。

环评机构消的什么“灾”?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作为业主(甲方),将环评委托给环评机构(乙方)承担。这样,规划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和环评机构之间就构成了环评工作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前者要“对整个环评及其质量负责”,后者则应对“评价结论负责”。

在环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环评机构坚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应是市场经济或契约精神使然,至少并没有什么不妥。关键是,替人消的是什么“灾”?是建设项目或拟议规划草案通过审批或审查的“买路条”?还是规避企业或政府部门决策失误、降低决策的生态与社会风险?

在过去30多年里,一方面缺少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环境损害的严格追责,另一方面环评及环评审批反而持续被强化,实际上就把环评机构和环评委托方推向了同一个战壕。对于建设单位,如果只将环评视为履行义务或只是符合法律要求,环评原则中的“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也就容易被扭曲为“通过行政审批”了,而且委托方通常会处于优势或强势位置,从而可能会要求环评机构保证环评文件能够通过审批或审查;而对于环评机构而言,环评也就成为帮建设单位通过环评文件的行政审批,对环境文件结论负责也就变成“为环评文件通过审批”负责了。

实际上,项目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作为环评的责任主体,须对整个环评的质量负责,是对其建设项目或规划编制的决策行为负责,对建设项目和规划实施及实施中可能会生产“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终生负责。

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就是环评机构要对其提供给委托方并可能被采纳的决策依据负责。也就是说,一旦委托方采纳了环评机构的结论和建议而造成了环境损害,环评机构须在损害担责的情况下负有连带责任。

具体到常外事件,学校、学校建设项目的环评单位、常隆化工企业,甚至曾经为常隆等企业提供过服务的环评单位是否会被追责,有待调查的深入进行。

原标题:环评,不能再“任性”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评查看更多>环评制度查看更多>环评审批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