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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评】环评 不能再“任性”

2016-04-29 14:11来源:新民周刊作者:王煜关键词:环评环评制度环评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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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外事件中,学校新校区的环评报告,被认为是推倒了“毒地”事件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

环评,这项制度本来应该是公众利益的把关者、守护神;同时又被称为环保部门的“最大权力”,却常常挡不住污染洪流,反而成了一些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通道。甚至可以说,一些地方的环评及环评审批“一边失效一边利益化”地“任性”着。

我国现行的环评制度,到底有些什么问题?怎么解决?

环保部门的“最大权力”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成立了“北京西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协作组;1977年召开的“区域环境学讨论会”,推动了大中城市和重要水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可以说,早年的“环评”主要是环境质量评价,以搞清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质量现状或本底。直到1978年,江西永平铜矿开展了我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这才是当前意义上的“环评”。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定的所谓“老三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就有环评。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之后,包括环评、“三同时”、排污收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在内的环境管理“八项制度”正式建立起来。随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环评“一法两条例”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起来。

我国早在“文革”时期已就引入环评,尽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环评制度是在“文革”之后,但是环评体制和意识依然受到此前的一些影响。包括环评在内整个环境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贯穿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而行政审批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在这“八项制度”的环境管理体系中,作为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的一道审批权的环评,是环保部门拥有的一道“关隘”。

因此,相比其他制度,环评之所以成为环保部门最大权力就在于对建设项目的事前审批上。

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作为最大权力,环评应承担起保护环境的最大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却可能被种种因素扭曲。

环评管得住建设单位吗

在实际情况中,根据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关系或建设单位对待环评的态度,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建设单位,投资大、对地方GDP贡献高或者影响力大。在“唯GDP论”的政府业绩考核下,建设单位极易和地方政府结成“同盟”。因为建设项目由地方党政一把手领导主抓甚至被列为地方领导一号项目,所以此类项目包括环评审批在内的相关手续就往往在“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口号下、或在地方党政领导的现场办公会上“特事特办”了。

在这次常外事件中,公众质疑的焦点之一就在于学校的环评报告。其中关键的一句:“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如果在原常隆地块修复验收完成前投入使用,必须注意原常隆地块修复产生的污染对在校学生的影响”,这样的写法,被认为是“为了让环评通过而为之”,因为项目的建设单位表面上看是学校,但常外校长曹慧也承认:选址实际上是学校、教育局、区政府论证之后决定的。新北区环保局作为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很难不通过环评。

“实际上,环评报告应该直接指出,土壤修复未完成时,学校不能投入使用。”

华东理工大学危险物质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林匡飞直言。

原标题:环评,不能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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