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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排污许可制度——立法回顾、问题分析与方案建议

2016-05-05 13:33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作者:孙佑海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企业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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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之三是,长期的分散管理造成事实上的割据状态,给当下的改革造成很大困难。我国综合性排污许可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虽然客观存在着技术上、理论上、认识上的障碍等,但在当前,体制性障碍已成为主要障碍。目前与排污许可制度相关的,有环评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监察制度等,涉及众多管理部门。而如果建立综合性的排污许可制度,就需要以一个部门为主,或明确由某个部门负责。但现今环保系统的内设机构越来越多,在环保系统内部,究竟由哪个机构负责运行综合性的排污许可制度,变成一个棘手的体制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已成为重大的法律问题。因此,如何克服体制障碍,建立既符合法律、又切实有效的综合性排污许可制度,已成为当前我国环保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必须迈过去的一道坎。

2 国外实施环境许可制度的基本做法

笔者在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课题研究时,了解到有关国家在环境许可制度建设方面的一些经验。[2]这些经验对于我国有很大的参考借鉴价值。

2. 1 环境影响评价与许可

在世界各国,大型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都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EIA),相关建设项目只有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才可以启动项目建设。一般而言,环评目的是确定和说明某一项目的开发可能对人类、动物、植物、土地、水、大气、气候、景观和人文环境造成的直接与间接影响。

环评流程与许可流程存在紧密联系。许可证申请必须附上环境影响报告(EIS),该报告需全面陈述环评流程中出现的各种信息。在签发许可证和设定许可证条件前,许可部门必须对此加以考量。

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强调的事项包括:

(1)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替代方案的分析,其中考虑了项目目的,包括不实施项目的各种后果;

(2)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环境领域的各个方面的详细说明;

(3)为减轻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全面说明;

(4)按建议方式实施项目建设的论证分析,其中包括自然、经济和社会等因素, 以及各项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

(5)其他需要满足与环境影响报告相关的环境要求。

在环评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的公众咨询。例如,必须向公众发布全面的环境影响报告,征求公众意见,在考虑是否签发许可证时必须考虑公众意见。因此,因采纳公众意见而修改项目并不是不寻常的事情。

如果环境影响报告不完整, 许可部门必须拒绝受理许可证申请另外,可以环境影响报告编制不完整为理由,就许可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聘请私人顾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为防止公众担心这类私人顾问不具有独立性,就此采取了一系列防护措施:首先,要求许可部门人员必须具备评估环境影响报告的能力;其次,环境影响报告要进行全面的公众咨询;最后,法院可对环境影响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实行司法监督。

2. 2 综合环境许可证

综合环境许可的目的是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为固定排放源(工厂及其他大型场地排放源)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项环境要求,从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安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需要采取法定方式加以解决,综合环境许可作为一种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法,在瑞典和澳大利亚已得到长期应用,欧盟也在近几年开始采取这种方法。州或市各个部门需要通过许可过程确立各项环境要求。在许可过程中,这些要求通常形成各种条件,用废气、废水的最大允许污染排放量及其他方面(如废弃物和噪音)的限制(排放限值,即 ELV)表示。

原标题:【思想之光】孙佑海:排污许可制度——立法回顾、问题分析与方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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