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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看看日本 解读《土壤污染对策法》

2016-05-17 15:30来源:沪江日语作者:窦小利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对策法日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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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为污染区(Designated Areas)

如果调查发现该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质超过限量或者说不符合了土壤质量标准(Standards for the registered districts are not met),则就应该把该土地指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该指定污染区登记簿公众可以自由查阅。一旦被宣布为污染区,只有成功的采去了整治措施将污染降低到法定标准时才可以把它从登记簿中删除。指定污染区登记簿制度以及登记簿的自由查阅原则,在促进整治措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土地被载入污染区登记簿并被公众知晓,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形象,同时也对土地的价值产生影响,不利于土地的转让和开发利用,土地所有人一般会积极采取合理措施来消除污染。

4、对指定污染区的管制(Management of designated areas)

(1)危险管理措施——土地使用限制

某工业的一旦被认定为污染的土地并被载入污染地区登记簿,该块土地的使用便受到限制,此种限制旨在防治危险的扩散。

(2)整治行政令

如果污染的土地给公众健康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造成威胁,则县级行政首长可以采取整治措施。对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签发整治行政令,要求土地所有人对污染土地采取污染整治措施(Contamination remediation measures),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防止污染继续扩大的措施,如采去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引起地下水(groundwater)污染,控制已经污染的地下水等等;二是对已造成污染的修复措施,如污染土壤发掘出来后运走等。签发整治行政令的情形:

l 土地污染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进而损害人体健康

l 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的土地含有过量的有毒物质以至于对会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

l 没有对污染土壤采去任何整治措施

(3)报告和检查

环境部大臣和地方行政长官可以要求土地污染地块的土地所有者、实施污染整治措施行为者、实施改变该地块形式或质量者等,报告并说明该地块的情况、该污染整治措施或该土地改变的情况等。必要时,环境部大臣和地方行政长官可以要求让他们的职员进入该地块,并对该地块状况、污染整治措施实施情况、土地改变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土壤污染整治措施义务人——责任主体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土地所有者,污染人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负有清洁义务:

l 其对污染负有直接责人

l 由其清洁使合理的

l 土地所有人同意由其清洁

当然土地污染者才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土地所有人根据行政令采取了整治措施,有权就支出的费用向确定的污染人追偿,自土地所有人知道污染人之日起3年内或者自土地所有人完成整治措施之日起20年内。

原标题:解读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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