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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疆水十条)

2016-05-18 11: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十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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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引导生产力要素合理布局。严格保护冰川,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额敏河流域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煤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石化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编制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制定风险源转移、搬迁年度计划,2017年开始,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自治区经信委、国资委牵头,环保厅等参与)积极保护生态空间。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划,强化国土空间的环境分类管控。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将城市周边湖库和流经城镇河道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标准开展生态建设。2016年底前,开展河道、湖库岸线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估,完成岸线管理和保护工作方案,规定蓝线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要求。

2017年开始,逐步完成城市蓝线区内挤占项目搬迁撤出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2016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完成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将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作为河湖保护红线,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牵头,环保厅等参与)

(六)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2016年开始,在高耗水行业开展试点示范,筛选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牵头,水利厅、环保厅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政策,以城市及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实施再生水利用工程,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乌鲁木齐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他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七)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覆盖全流域和覆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落实“三条红线”。落实《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调整和优化用水结构,推进总量控制与分区限额相结合双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减水目标及对策措施,切实保障用水总量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均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水资源论证不过关的用水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550亿立方米以内。(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八)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下水、地热水等资源开采区域地面沉降专项调查,确定地面沉降防治区范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与修复,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度,2017年底前,修编完成《新疆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已建机井的排查登记,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编制重点超采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加强水源置换,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开采量,减少地下水开采规模,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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