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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疆水十条)

2016-05-18 11: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十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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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驻疆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国资委、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牵头,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水利厅等参与)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监察厅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自治区每年公布各地州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对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辖区内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三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

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自治区环保厅牵头,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文化厅等参与)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区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编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驻疆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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