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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疆水十条)

2016-05-18 11: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十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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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完善收费政策。

落实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2017年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六)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保护产品及服务的投资和运营。(自治区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等参与)

增加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保障。积极向中央争取资金支持,对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改委、环保厅等参与)

(二十七)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2016年底前,制定节水环保“领跑者”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拟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以企业自愿为前提,每年在公众媒体上发布节水环保“领跑者”名单。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自治区发改委牵头,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水环保企业上市融资。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2018年开始,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落实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牵头,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探索实施水环境补偿。在重点流域探索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上下游水环境补偿机制、调水工程水资源补偿机制,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推进全区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改革。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推进水权交易试点。(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八)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各地州市要于2016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各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地州市要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系。自治区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情况,并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畜牧、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气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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