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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疆水十条)

2016-05-18 11: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十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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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等跨国界河流以及博斯腾湖、乌鲁木齐河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分类施策,精准治污。继续实施水磨河、吐曼河、克孜河、头屯河等流经城市河流的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研究建立水陆结合、全面控源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到2020年,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总体水质保持优良,猛进水库、八一水库、蘑菇湖水库、艾比湖等湖库污染程度减轻,博斯腾湖、乌伦古湖水质有所改善。部分地区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适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加强良好水体保护。持续推进博斯腾湖、赛里木湖、乌伦古湖、喀纳斯湖、艾里克湖、柴窝堡湖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扩大试点范围。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保水质长期稳定向好。(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5年底前调查确定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2016年上半年调查确定全区城市黑臭水体,并编制完成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将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编制完成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塔里木河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实施艾比湖、艾丁湖、柴窝堡湖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继续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水力度。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科研监测基础工作。(自治区环保厅、林业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九)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区实际,重点推进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完善标准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区情况,推进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订特色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标准等地方标准。(自治区环保厅、质监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等参与)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上级巡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监察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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