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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疆水十条)

2016-05-18 11: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十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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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疆版水十条)的通知,内容如下:

水十条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环境保护事关新疆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洁净新疆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区部分地区仍存在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全面加大全区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新疆水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基础,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防控,城乡统筹、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对河流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洁净新疆”、“大美新疆”、“和谐新疆”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污染地表水体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全区水生态环境状况继续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继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79条主要监测河流170个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4%(国家考核的47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91.5%,劣Ⅴ类水质比例不大于4.28%),32座重点监测湖库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1%,124个重点监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1%(国家考核的31个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87.1%);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控制在10%以内;全区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全区各类考核断面/点位及其水质目标见附件1)。

到2030年,全区河流、湖库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进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并依法全部取缔。(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牵头,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农副食品加工、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制革、造纸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持续深化浆粕化纤、煤化工等重点行业环境整治提升,加强废水中重金属、盐分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底前,组织排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制定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新建污染企业应进入相应的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各类工业集聚区对于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应立即清理整顿。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继续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重点推进化工、建材、装备制造、纺织等产业延伸产业链,发展具有园区特色的工业循环经济。力争到2020年,实现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所有县级以上城市以及重点独立建制镇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博斯腾湖流域、额敏河流域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力争在2017年底前全面提高至一级A排放标准。乌鲁木齐市、喀什市、博乐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区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90%左右。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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