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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016-05-26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污染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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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完成本市县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或者水、大气、土壤等专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任务的;

(十三)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环保部门或者省政府对本市县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

(十四)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其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完成生态文明、生态立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等有关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三)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四)未正确履职,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五)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六)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保护环境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查处的;

(七)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截留、挪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及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处置应急预案或者未根据有关规定及预案要求组建抢险救灾队伍、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等,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我省生态文明、生态立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等战略部署相违背的;

(三)批准(编制)开发利用规划(规划实施方案)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四)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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