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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016-05-26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污染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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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或者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查处或者在查处中敷衍塞责的;

(六)不按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或者在信息报告、通报、公开时弄虚作假,导致延误事故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按规定移送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

(八)支持或者放任已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

(九)辖区内破坏耕地、基本农田、林地、湿地、海岸带、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现象较为突出,或者发生多起被上级部门通报、要求整改的破坏耕地、基本农田、林地、湿地、海岸带、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的案件,导致较大损失或者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导致发生严重水污染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违法审批河道采砂或者发现非法采砂行为不及时查处,导致严重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未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环境保护有关资金(基金),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无法实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十三)未依法或者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导致严重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未依法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未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

(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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