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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016-05-26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污染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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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诫勉、责令公开道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因损害生态环境被追究责任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督察、巡视和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提出调查建议。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追责建议,认为需要进行核实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追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事实、责任追究依据、责任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追责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追责决定机关,回复追责建议机关。

追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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